理事会治理的五大问题,你中枪了吗?
编者按:
关于内部治理,上期我们概括了基金会内部治理的核心内容——理事会在成员组成、功能发挥和运作等方面的不同类型,主要分为个人或企业出资设立的基金会、有政府背景的基金会、高校基金会。不同类型的基金会,理事会的功能发挥也不同。(点击此处阅读>>>)
本期我们继续重点围绕基金会内部治理的核心——理事会,来讨论中国基金会理事会在实践中面临的几类问题。希望借此引发大家对理事会治理的重视,并思考适合机构自身特点的策略,完善理事会治理,推动基金会使命的有效达成。
根据最新数据统计,目前中国基金会的数量是5900多家。这一数量不是特别庞大,但因为基金会在中国还算是新鲜事物,发展的历史并不长,所以其实践基本上都具有尝试和探索性,对中国基金会行业和发展可能会有引领的作用。此前我们已经探讨过中国基金会内部治理的现状,发现当前尽管基金会的整体数量并不庞大,但内部治理的现状却比较复杂,也由此带来诸多的问题。
探讨分析并认识基金会内部治理存在的问题,有助于进一步发现并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而帮助基金会健康、持续发展。
经过梳理和观察,我们发现,目前中国基金会内部治理尤其是其最重要的责任主体和核心——理事会在实践中目前面临的这样几类问题:
(1)资源主要引入者主导理事来源和产生
当前,对于相当大数量的中国基金会而言,无论是由个人或企业出资设立,还是有政府背景或者是高校基金会,其资源的主要引入者(个人或企业,政府、高校)对推选理事发挥着主导作用,他们希望自己还是能够对基金会产生影响甚至是一定程度上控制基金会的发展,因此都会推选受自己信任且能准确理解并贯彻执行自己意图的人来担任基金会理事。
所以在理事的来源上缺乏多元性,不能广泛代表社会公众的利益,不能很好体现基金会的社会公共属性。
(2)理事会职责履行受资源主要提供者影响很大
这是与基金会理事会成员的来源紧密相关的。前期,资源尤其是资金的主要提供者受认知等因素的限制,还是希望自己能多一些对基金会的控制,所以通过推选理事成为基金会决策机构(理事会)的成员,进而参与基金会发展事务的决策,实现影响或控制基金会的目的。
这对基金会治理产生的影响就是理事会独立决策的能力减弱,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资源提供者的左右。
(3)理事会实质决策功能缺乏
除了理事来源受资源提供者的影响外,部分基金会理事对自身职责认识模糊,只是把这一身份当成一种名誉或者资历,这就导致在决策过程中,理事并没有认真履行相关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平时根本就很少关注基金会的发展情况,而在理事会会议中也并没有认真讨论,只是草草应付走个过场。
(4)理事会名存实亡
与基金会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基金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理事会。但是在实践中,很多基金会依然做不到这一点,然而理事会作为基金会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能的履行是依靠召开理事会会议完成的,所以不能召开理事会会议使得理事会只是在形式上和法律文件中存在,并没有在基金会的实际发展中起到作用。
(5)理事会角色错位
这主要体现在两件事情上,一是理事会自身没有明确定位,跟执行机构秘书处没有恰当的分工,过多干涉秘书处的执行工作,影响基金会的日常运作;另外一种情况是秘书处或者说基金会本身对理事会的期望出现了问题,部分基金会只是将理事会当成资源的提供方,认为理事就应该帮基金会寻求更多的资源支持,这就人为缩小了理事会的功能,没有发挥出理事会的决策等其它功能。
除此之外,在基金会的治理中,理事会与秘书处的权责不清也是一个较为普遍的现象,各自没有明确各自的权责边界,使得在日常工作中,秘书处没有灵活自由的工作空间,这不利于基金会敏锐的发现并创造性的解决社会问题。
还包括监事(会)职能和作用不能有效的发挥。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监事依照规定“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在基金会的治理实践中,部分基金会的监事发挥了财务监督的作用,但是对于监督理事会,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这一职责履行的状况并不好,所以监事在基金会治理中发挥的作用非常有限。
本文作者
谭红波
谭红波,中国基金会发展论坛咨询顾问,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公共管理硕士,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管理方向。近10年公益行业从业经验,专注于国内基金会发展研究,曾发起设立基金会,拥有丰富的基金会项目及日常管理经验。曾先后就职于明日中华教育基金会、国际慈善机构救世军港澳军区中国事务部、泛海公益基金会(个人微信公众号:谈说公益,有诸多基金会常识可供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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